非法收受财物逾千万元 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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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26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9月26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鲁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于鲁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于鲁明生于1961年12月,1983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曾长期在医疗卫生系统工作。

2022年4月,官方通报,于鲁明被查。同年7月,官方通报,于鲁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为官不廉,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于鲁明利用担任政协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大兴区卫生局局长,大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医院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鲁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于鲁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违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现已追缴到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引人关注的是,今年“五一”、端午节假前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于鲁明被指在2013年至2022年先后收受礼品、礼金共计折合人民币59万元,并且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公司内部场所安排的宴请,饮用高档酒水。(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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